《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1-11-28 16:57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5月1日,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为总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明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学校承担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明确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包括食品安全制度、许可、公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添加剂、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量化分级管理、明厨亮灶等。
该办法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统一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食品留样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统一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严禁对外承包。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或“一村一幼”幼教点,以及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或“一村一幼”幼教点的食品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凉山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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